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迎收与姜纯升、陈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收,姜纯升,陈艳芬,王泽民,姜丽玲,郭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054号原告胡迎收。被告姜纯升。被告陈艳芬。被告王泽民。被告姜丽玲。被告郭蓬波原告胡迎收与被告姜纯升、陈艳芬、王泽民、姜丽玲、郭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纯升、陈艳芬、王泽民、姜丽玲、郭蓬波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