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迎收与姜纯升、陈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收,姜纯升,陈艳芬,王泽民,姜丽玲,郭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054号原告胡迎收。被告姜纯升。被告陈艳芬。被告王泽民。被告姜丽玲。被告郭蓬波原告胡迎收与被告姜纯升、陈艳芬、王泽民、姜丽玲、郭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纯升、陈艳芬、王泽民、姜丽玲、郭蓬波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