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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玉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玉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944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李福宾,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海,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玉海所有的170只羊予以扣押,保全价值为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玉海所有的170只羊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被扣押的羊由被告饲养,饲养费由被告自理,但被告不得实施变卖、抵押或其他有碍扣押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胜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