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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特58号申请人:崔学举。申请人:郑红兵。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崔学举与申请人郑红兵买卖合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长兴县太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调解双方协商,郑红兵共欠崔学举材料款共计人民币拾柒万叁仟伍佰元整(173500元)。二、郑红兵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并出具承诺书。三、郑红兵以前出具所有欠条、协议书全部作废,以2016年4月25日郑红兵出具欠条为准。四、调解后郑红兵应积极履行还款承诺。五、支付方式,以打卡形式支付,崔学举农行卡号:6212。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