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44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陆伯良,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志仁,该××经理。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双方继续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4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