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伊冰、宫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伊冰,宫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29号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小镇XX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被告伊冰。被告宫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冰、宫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