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辉与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被执行人魏杰,男。本院在执行刘辉与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辉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魏杰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辉20000元,剩余的7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88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家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