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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会龙申请执行闫书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01号申请执行李会龙,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闫书成,男,1980年生。李会龙申请执行闫书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闫书成偿还申请人本金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费用20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1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