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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东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勇、周树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勇,周树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022号原告:广东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家瑞,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煜、杨槟矫,均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273。被告:周树双,女,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3327。上述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芳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