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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刑初字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付晓娟、王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娟,王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刑初字8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晓娟,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2015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钊,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6]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晓娟、王钊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晓娟及其辩护人郝朋利,被告人王钊及其辩护人王秀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付晓娟、王钊与刘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行至上庄镇辛庄村北时,因别车问题与驾驶洒水车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之后,付晓娟与王钊殴打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付晓娟、王钊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晓娟、王钊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付晓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晓娟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付晓娟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钊的辩护人辩称,王钊在本次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被告人王钊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钊适用缓刑。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付晓娟、王钊与刘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行至上庄镇辛庄村北时,因琐事,付晓娟、王钊与驾驶洒水车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之后,付晓娟与王钊殴打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5月13日下午,我开洒水车清洗路面,由于车辆较多我开的比较慢,在清洗路面的过程中,有一辆白色的轿车一直跟着我,我看到地上有泥,就慢慢停了车,白色轿车也停了车,我看到白色轿车挨的太近,我又往前移开了一截,白色轿车又跟上来了,我下车开喷头开关时,白色轿车女司机降下玻璃说:“你怎么开车的。”白色轿车就到辛庄村与槐安路的附近,我清洗完路面,也到了白色轿车的附近,我下车去关喷头开关时,从白色轿车上下来一名陌生男子,对我说:“你碰到我的车了”,我说:“我车停着呢,怎么就碰到你的车了。”我到白色轿车跟前看了看,看到车的右侧页子板上有划痕,我说:“你说怎么办吧。”陌生男子说:“你赔钱吧。”我说:“还是找交警和保险公司吧。”这时女司机下来,下来后,女子用巴掌扇了我头部及脸部几下,该女子被车上的另一名女子给拉走了,陌生男子说:“滚吧”,我就开车走了。我走到辛庄村北时,下车想看看是否自己碰到对方的白色轿车了,有没有痕迹,这时,白色轿车追了上来,把车停在我洒水车的前面,白色轿车女司机下来,二话不说上来就扇我头部,我就躲,这时车上的陌生男子下车冲我腰部踹了一脚,把我踹倒了,我倒地后,双手抱住了头,这两人对我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后,那名女司机被另一名女子拉开了,我坐起来感到左胳膊小臂腕部上边有点弯,我说我胳膊折了,你们不能走,我就上车把他们的车牌号记了下来,他们开车就跑了。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付晓娟开她的白色轿车带我从市里到槐安西路附近玩,15时30分左右,王钊开他的车顺山前大道往东走,快到辛庄村口时,我们停车了,停到了洒水车的左侧,下车后,付晓娟就骂洒水车司机,边骂边说:“你撞我车了。”不知洒水车司机什么时候也下了车,付晓娟就去推搡洒水车司机,我和王钊就去拉付晓娟,拉开付晓娟后,就让洒水车司机开洒水车走了。王钊开车就往北走,走到辛庄村北时,看到洒水车在路边停着,付晓娟就让王钊停车,王钊把车停到了洒水车前边,停车后付晓娟就下车就去找洒水车司机,走到洒水车司机跟前就开始推搡洒水车司机,我就去拉付晓娟,我拉不住付晓娟,王钊也来拉付晓娟,王钊在拉付晓娟的时候,我看到王钊推了一下洒水车司机,把洒水车司机推倒了,倒在了绿化带中,我就劝付晓娟和王钊赶紧走,之后,我们三人就赶紧走了。3、被告人付晓娟供述,2015年5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我开车带着刘某顺槐安路由西向东走准备回家,快走到山前大道辛庄道口时,前面有一辆洒水车,突然停了一下,王钊当时也在旁边,王钊说我车的前保险杠有刮痕,我认为是洒水车蹭的,我就开车追上洒水车,让洒水车司机下车,洒水车司机没有下车,我就和洒水车司机吵了起来,后来被刘某和旁边的路人劝开了,然后洒水车就往北开走了,王钊就开我的车追洒水车,追到山前大道辛庄村村北时,看到洒水车在路边停着,洒水车司机在车边,我从我车上下来就和洒水车司机开始争吵,之后,我就和洒水车司机撕扯起来,这时王钊不知怎么把洒水车司机弄倒了,倒在了山前大道路西的绿化带里,之后,王钊开我的车带着我们就去了平山。4、被告人王钊供述,我和付晓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3日,我正和付晓娟生气,中午快吃饭的时候,刘某给我打电话,我开车到槐安路附近找她们,我哄付晓娟没事之后,15时30分左右,付晓娟开自己的白色轿车带着刘某,我开自己的车一起往回走,快到辛庄村路口时,我给刘某打电话,问她和付晓娟在哪,没过一会儿,她们开车过来了,车头对着我,我看见车头保险杠有刮蹭,我就问是怎么回事,刘某说可能是和洒水车刮蹭了,我们就等着洒水车过来,没过一会儿,洒水车就过来了,过来后,付晓娟就把洒水车司机叫下来了,就洒水车是否刮蹭付晓娟的车双方争执起来,在争执过程中,付晓娟就推搡对方,我就让洒水车走了,付晓娟就开始和我生气。我问付晓娟怎么办,付晓娟说必须让洒水车司机给我道歉。之后,我就开付晓娟的车带着付晓娟和刘某追洒水车,追到山前大道辛庄村村北时,追上了那辆洒水车,洒水车在路的左侧停着,我就把车停到了洒水车的前面,当时洒水车司机在车边站着,付晓娟就去找司机理论,对方不承认和付晓娟的车发生刮蹭,双方就撕扯起来,付晓娟用巴掌打对方左肩部。我用双手推双方,撒水车司机被推倒了,倒在了路边的绿化带中,我上前踹了对方臀部两脚,付晓娟又上前搧了洒水车司机几下。5、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方位图、伤情照片、6、辨认笔录。7、司机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8、赔偿协议及谅解书。9、二被告人身份信息、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无前科证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至于被告人王钊的辩护人辩称的王钊系从犯的辩解,因被告人王钊在犯罪过程中与被告人付晓娟作用相当,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晓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智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