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叶常洪与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常洪,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444号原告叶常洪,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登胜(特别授权),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7866C。法定代表人罗道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四维,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常洪诉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常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常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叶常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常洪负担。审判员 尹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