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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泰与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泰,徐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30号原告曾泰,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汪永彤,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虎,男,汉族,1985年11月27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曾泰与被告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徐小虎下落不明,原告曾泰既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按时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曾泰。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