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泰与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泰,徐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30号原告曾泰,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汪永彤,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虎,男,汉族,1985年11月27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曾泰与被告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徐小虎下落不明,原告曾泰既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按时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曾泰。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