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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与温中云,陈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陈波,郑庆海,温中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负责人牟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林(系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鸣,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庆海,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中云,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迪云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铁晓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