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华阴市舜兴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663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智国,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阴市舜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山冶金车辆厂内。本院在审理张秀兰华阴市舜兴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7元退还原告张秀兰。审判员 刘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