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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华阴市舜兴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663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智国,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阴市舜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山冶金车辆厂内。本院在审理张秀兰华阴市舜兴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7元退还原告张秀兰。审判员  刘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