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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彭梅兰与韩春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梅兰,韩春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969号原告彭梅兰。被告韩春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梅兰诉被告韩春友、人保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梅兰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梅兰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彭梅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荣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