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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长命与蔡水春、马方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55号申请人马长命与被执行人蔡水春、马方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长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9275.99元、案件受理费9506元及申请执行费181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对于被执行人马方明名下的浙A×××××号车辆申请人表示不用处置(在另案中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当事人作了执行笔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洪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益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