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宏明与姚有亮、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明,张玉凤,姚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孙宏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玉凤,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姚有亮,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明与被执行人姚有亮、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4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内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风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