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07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1年3月10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刑期十个月;2013年4月7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止。现在石家庄监狱服刑。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冀中南检刑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立华、王耀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5时许,在石家庄监狱,被告人陈某某因与罪犯赵某某因打牌赌烟而欠其烟,赵某某向陈某某索要烟的过程中发生口角,陈某某用左拳连续击打赵某某脸部、头部,后被其他服刑人员制止,并将赵某某送往监狱医院治疗。2016年2月14日,经石家庄监狱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赵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同日,石家庄监狱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其致伤赵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于庭前依法给赵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赵某某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陈某某对伤情鉴定意见表示认可,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王殿帅、岳新国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伤情司法鉴定书,狱内案件立案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四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龙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