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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与南阳皇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南阳皇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14号原告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负责人常先杰,现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恒、魏书同,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皇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法定代表人陆现军,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彦提,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与被告南阳皇剑建材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负担。审判长  杨宗华审判员  姚 雷陪审员  杨捍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传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