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隆木业直销处与榆林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隆木业直销处,榆林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812号申请执行人华隆木业直销处负责人陈德元,系直销处负责人。被执行人榆林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志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华隆木业直销处与榆林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隆木业直销处支付货款177230元并承担违约金177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85元、执行费282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