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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农民,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7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康乐网吧门前无故殴打刘某和余某,腰铺派出所民警李本科和辅警吕某接警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杨某拒不配合调查,辱骂、撕扯民警李本科,并将其警帽挥打掉地,扇其耳光。增援民警到达将被告人杨某控制并带回腰铺派出所办案区后,杨某继续辱骂民警,在办案区用脚踹墙壁,将办案区夹芯板墙体撞到,墙体上的空调脱落。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康乐网吧门前无故殴打刘某和余某,滁州市公安局腰铺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杨某拒不配合,辱骂、撕扯民警李本科,将其警帽挥打掉、扇其耳光。在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带离过程中,杨某又打李本科三个耳光。在被告人杨某被带回滁州市公安局腰铺派出所办案区后,杨某继续辱骂民警,用脚踹办案区墙壁,将办案区夹芯板墙体撞倒,墙体上的空调脱落。2015年12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杨某妨害公务现场情况。2、警员基本信息查询单、人民警察证证明:李本科系警察。3、病历、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李本科的伤情。4、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8日22时许,张玉兵被安排看护杨某,杨某在询问室内不断辱骂公安机关及民警,不听劝说并用脚踹讯问室内的墙壁,将询问室西侧墙体撞倒,挂在墙上的空调挂机跌落。5、到案信息证明:2015年12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杨某到按接受调查,杨某于同日到案。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的自然身份情况。7、被害人李本科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他和吕某出警到腰铺街道康乐网吧门口,问谁报警,杨某嘴里不干不净、没完没了的骂,一边骂一边上来推他。他要求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让杨某上警车,杨某一边挣脱,一边用右手往他左脸上打一巴掌,将他的执勤帽也打在地上。后杨某沿路往网吧北跑,他和吕某追到腰铺菜市场路口,他上前继续传唤,杨某嘴里不断骂,还用脚踹警车,他和吕某将人拽上警车,吕某开车,杨某上前夺吕某的方向盘,他上前拽杨某,杨某用左手往他左脸上打了三巴掌。听讲这人在办案区仍然骂个不停,并用脚踹办案去询问室隔板墙,把隔板墙踢坏,墙上空调挂机掉地上也摔坏了。8、证人刘某、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刘某和余某在腰铺康乐网吧门口遇到一个人打他们,余某报警。后来警察来了,这个人还打警察几下,警察在一个超市门口抓到这个人,这个人还是不停骂,还打警察。后来来好多警察才把这个人带走。9、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李本科和他一起出警到康乐网吧门口,到门口发现有几个年轻人在吵架,李本科问谁报警的,杨某骂:“派出所算个什么东西,”并上来撕拉李本科,在撕扯过程中打了李本科一个嘴巴。李本科让杨某去派出所调查,那个人乱挥,把李本科的帽子打掉在地上。他和李本科将杨某往警车上带,杨某不愿意上车,跑了。在菜市场门口,他们找到杨某,李本科要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又和李本科撕扯起来。杨某上车后踹车门,打了李本科三个耳光。杨某被带到办案区,还辱骂民警,用脚踹墙壁,把墙上的空调震掉下来了。10、证人徐某、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杨某喝多了,在腰铺网吧门口打一个小孩,小孩报警。警察来后,其中一人要杨某上车,杨某不上车,嘴里骂骂咧咧的,推搡警察。金某带杨某走,警察就追杨某,在街道菜场十字路口看到杨某,又要带杨某上警车,杨某反抗,骂骂咧咧的,后来杨某被警察拉上车,杨某在车里还跟警察吵。1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他到场看见有辆警车在,听说有个小伙子打余某,警察到场后,那个人还打了李警官一巴掌。1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他从监控上看到有人打架,后从警车上下来两个警察问发生了什么事情,那个闹事的人上来推年轻的警察,并且骂那个警察,警察让闹事的人到派出所去,那个人不去,并用手打那个警察。后来那个闹事的人被人拉走,警察追过去了。1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18日晚上,他喝过酒在腰铺加油站那里,模模糊糊记得有警察把他按在地上,将他带手铐带到派出所,他在派出所里骂那些警察,用脚踹墙,墙板倒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王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化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