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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与张瑞、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张瑞,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瑞,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常州瑞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瑞、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瑞、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瑞、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名下有房地产、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瑞、常州瑞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184061元等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