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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春兰申请执行王继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春兰,王继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聂春兰,女,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白舍镇瑶陂村瑶陂上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48********。被执行人王继行,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白舍镇瑶陂村瑶陂上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76********。本院执行的聂春兰申请执行王继行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聂春兰发现被执行人王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熊淑萍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