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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峰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系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张凤林,男,47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润鸣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张凤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峰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索梦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