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娟娟与杜成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娟娟,杜成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68号原告:陈娟娟,女,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杜成伟,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娟娟诉被告杜成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娟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杜成伟未按时到庭参加调解,陈娟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娟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娟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