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38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秦红霞,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新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