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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国峰诉被告张玉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峰,张玉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617号原告:范国峰,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玉玲,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国峰诉被告张玉玲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范国峰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国峰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