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国峰诉被告张玉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峰,张玉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617号原告:范国峰,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玉玲,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国峰诉被告张玉玲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范国峰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国峰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