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丽与天津德生利投资有限公司、刘永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天津德生利投资有限公司,刘永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971号原告吴丽。委托代理人冯均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德生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三经路东、四纬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永德。被告刘永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诉被告天津德生利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永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