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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尹前进、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尹前进,杨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137号原告:郭志强。被告:尹前进。被告:杨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与被告尹前进、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尹前进、杨小梅价值57779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郭某名下位于周村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某名下位于周村区房产;二、冻结被告尹前进、杨小梅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7779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继        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晋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