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开府与蒋兴召、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开府,蒋兴召,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94号申请人:何开府,居民。被申请人:蒋兴召,居民。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503号、505号。被申请人: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工业园区龙腾路18号。申请人何开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并已提供何开府、陈娟共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禹都大道526号A115商业用房一处(怀远县房地权证新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开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二、查封何开府、陈娟共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禹都大道526号A115商业用房一处(怀远县房地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何开府、陈娟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季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