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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庆虎与吴正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虎,吴正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61-2号原告:李庆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徐业富,所在单位推荐人。委托代理人:郭丽娜,所在单位推荐人。被告:吴正元,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李庆虎诉被告吴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561-1号保全裁定书。现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吴正元价值32000元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