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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唐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567号罪犯唐兴,男,生于1989年4月11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2013年9月9日、2015年1月22日共裁定减刑2年8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唐兴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