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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唐山国华科技与银海煤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银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海市银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银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乌海市银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产均在我院其他执行案件中,抵顶于申请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