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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美达塑料制品厂与昆山冠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首召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美达塑料制品厂,昆山冠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首召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946号原告常熟市美达塑料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6104280-3,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练塘镇工业集中区。投资人王高峰,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包新东、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冠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80952-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东方路255号。法定代表人邱隆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首召燕,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常熟市美达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昆山冠达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追加首召燕为共同被告,现双方自行协商,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美达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冬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