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戴丽与青岛可可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青岛可可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670号原告戴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徐京成,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可可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克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丽与被告青岛可可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