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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1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桂全旺、秦春义,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