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1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桂全旺、秦春义,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