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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服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长乐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永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五更村*组。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服务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46598.8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98元共计48196.8元。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建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陕A1MR**号红色绅宝牌小轿车一辆折抵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