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X与被执行人李X甲、李X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李X甲,李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鹤岗市环卫处科员。被执行人李X甲,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鹤矿集团供应处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X乙,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李X甲、李X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六日书记员 :董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