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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德街9号房屋产籍已由本院轮候查封,抵押权人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评估拍卖,尚未处理完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