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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邹敏与叶永美、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敏,叶永美,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00号原告邹敏,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叶永美,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金秀,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敏被告叶永美、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叶永美、金秀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价值5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叶永美、金秀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