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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闫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应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所生儿子闫智孝)2013年至2019年抚养费84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闫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1月12日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闫某已全部领取执行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案己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0)离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永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