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磊与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磊,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财保10号申请人张磊,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5日,灵石县人。被申请人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柱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厂房、洗煤机等设备。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厂房、洗煤机等设备。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