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森文、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森文,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大华包装有限公司,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森文,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郑小平,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系郑森文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阁成,男,28岁,该公司职员。一审第三人:台州市大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山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法定代表人:林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郑森文因与被申请人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台州市大华包装有限公司、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商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森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