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东彦与康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彦,康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83号原告崔东彦,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明军,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崔东彦诉被告康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东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东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东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崔东彦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怡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