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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东彦与康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彦,康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83号原告崔东彦,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明军,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崔东彦诉被告康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东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东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东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崔东彦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怡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