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10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X光妨害公务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X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辽10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光,男,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司机,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8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辽10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X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X光撤回上诉。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10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