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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怀宝与张家口市振垣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宝,张家口市振垣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268号原告李怀宝。被告张家口市振垣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怀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