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新文与赵铁玲、孙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文,赵铁岭,孙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文,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赵铁岭,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孙留生,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文与被执行人赵铁玲、孙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文与被执行人孙留生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新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执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