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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邓忠臣申请执行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忠臣,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邓忠臣,男,63岁。被执行人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法定代表人郭告臣,男,该公司总经理。邓忠臣申请执行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