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356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53。被告黄某,女,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362。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