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盛道明犯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道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道明,男,无业;因赌博于2010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1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道明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盛道明与他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黎明社区其租房内,纠集参赌人员吴某、沈某甲、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2.2015年9月、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盛道明与他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黎明社区其租房内,纠集参赌人员沈某甲、陈某、陆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3.2015年9月、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盛道明与他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土菜馆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吴某、沈某甲、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4.2015年9月、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盛道明与他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土菜馆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吴某、沈某甲、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5.2015年9月、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盛道明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港村边某家,纠集参赌人员吴某、沈某甲、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6.2015年9月、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盛道明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黎明社区(机场路北)一幢农宅,纠集参赌人员吴某、沈某甲、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元。综上,被告人盛道明聚众赌博6次,抽头获利11000元。被告人盛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赌博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盛道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汪某、沈某甲、丁某、陆某、陈某、沈某乙、边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杭萧刑初字第2050号刑事判决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盛道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道明单独或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道明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道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盛道明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