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肖一×与肖二×、肖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肖一,肖二,肖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张,退休。委托代理人于艳艳,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向阳楼47号楼2单元301号。申请执行人肖一。(系原告儿媳)被执行人肖二。被执行人肖三。本院在执行(2015)丽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肖一与被执行人肖二、肖三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依份额继承被继承人肖景祥拆迁补偿款1200460元。执行中查明该款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村委会支付,该村委会以款项未到位为由仍拖欠中,本案执行可待该村委会支付补偿款后再予执行。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丽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